湖南法治報訊( 通訊員 姜博文)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侵害案件發(fā)出人格權侵害禁令,限被申請人羅某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將孩子小鐘所在地告知鐘某并配合鐘某對孩子進行探望;被申請人羅某禁止實施藏匿子女等侵害鐘某監(jiān)護權的行為。
據悉,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正式施行以來,平江法院系統(tǒng)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發(fā)出的首份人格權侵害禁令。
案情簡介
鐘某與羅某系夫妻關系,2025年2月3日(農歷正月初六)羅某以帶孩子回娘家拜年為理由將雙方共同子女小鐘帶離,至今未回。在此期間,鐘某及其父母多次要求見孩子,羅某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以各種方式阻止申請人及其父母聯系孩子。
自孩子出生八個月起至今4歲余,一直由鐘某及其父母悉心照顧,現因聯系不上孩子,鐘某心急如焚。羅某隱匿孩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鐘某的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孩子的權利,同時也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鐘某遂請法院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上述行為。
被申請人羅某在接受本院詢問時表示:小孩剛出生時由她撫養(yǎng),八個月時因外出打工需要,遂將小孩交由鐘某及其父母撫養(yǎng),但他們并沒有好好照顧,孩子嚴重發(fā)育不良,很多指標(如身高等)都劣于同齡兒童。
2025年春節(jié),羅某回鐘某家過年。農歷正月初六,她將孩子帶離鐘某家,并于農歷正月初十將小孩帶離平江,前往廣東。當時已告知鐘某及其家人。此后小孩再未回過平江,也沒有見過鐘某一家。
婚后鐘某對被申請人和孩子一直不管不問,在其帶走孩子后還恐嚇被申請人一家。羅某稱自己并不是藏匿小孩,只是希望對方冷靜下來,等離婚的事情解決后,如果法院將孩子判給鐘某,她肯定會給,但不會主動放棄小孩的撫養(yǎng)權。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某與鐘某婚后生育子女小鐘并共同居住生活,小孩在鐘某家生活時間較長,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調和,羅某將小鐘帶離住所并拒絕帶回。
鐘某以其對兒子小鐘的監(jiān)護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本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并提交了報警登記表等證據,足以證明羅某未經鐘某同意將孩子帶走,且在事后也未與鐘某就孩子的撫養(yǎng)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羅某帶走孩子的行為,構成了對鐘某監(jiān)護權的侵害,且該侵害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鐘某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等相關規(guī)定,遂依法作出上述決定并向雙方送達。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yǎng)關系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于離婚后子女撫養(yǎng)的有關規(guī)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事宜,并明確暫時直接撫養(yǎng)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xié)助另一方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義務。
法官提醒
家庭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沃土,父母應是孩子健康成長的守護者。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生活中應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如分居或產生離婚糾紛,也應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不得以暴力對抗或消極應付等方式搶奪孩子,為未成年子女營造父愛母愛永不缺席的溫馨環(huán)境,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責編:陶江云
一審:陶江云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